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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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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7-11-27 23:53:00 回复次数: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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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虚列成本不构成偷税?
检查人员认为: 该公司已申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7万元,并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35.31万元。所以,对所查出的2004年虚列的材料成本应作为查增所得额,直接并入公司200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计算该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0*33%)19.8万元。同时,认为该公司虚列材料成本的行为属偷税,遂向县地税局呈报了《税务行政处罚呈报表》,拟对该公司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县地税局审理后,不仅对公司的处罚不予支持,同时还撤消了稽查局已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请问,某公司虚列成本为何不构成偷税呢?
分析: 纳税人虚购存货,没有通过销售成本结转或对短少的存货损失直接或骗取税务机关予以税前扣除的,就不构成“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事实。所以,该公司虽然虚列材料,但不构成偷税。对公司虚列材料行为税法上没有处罚的法律依据,所以,税务机关不能作任何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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