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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7-11-27 23:50:00 回复次数: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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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资源税减、免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因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1、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独立出来的铁矿石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2、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纳税人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四)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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