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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发展模式(ALIPAY)
成功励志 发表于:2008-3-29 23:37:00  回复次数:1次   发表评论  发表新话题
内容:
支付宝(www.alipay.com)简单来说,它的功能就是为淘宝的交易者以及其他网络交易的双方乃至线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和“第三方担保”。从支付流程上来说类似于PayPal的电子邮件支付模式,业务上的不同之处在于PayPal业务是基于信用卡的支付体系,并且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信用卡组织规则(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和外部政策的影响。另外PayPal支持跨国(地区)的网络支付交易,而支付宝虽然不排斥“国际使用者”,但是规定“则需具备国内银行帐户”。

支付宝的设计初衷同样也是为了解决国内网上交易资金安全的问题,特别是为了解决在其关联企业淘宝网C2C业务中买家和卖家的货款支付流程能够顺利进行。其早期基本模式是买家在网上把钱付给支付宝公司,支付宝收到货款之后通知卖家发货,买家收到货物之后再通知支付宝,支付宝这时才把钱转到卖家的账户上。交易到此结束。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欺诈行为,支付宝将进行赔付。

(一)支付宝流程简介
要成为支付宝的用户,与PayPal的流程很相似,必须经过注册流程,用户须有一个私人的电子邮件地址,以便作为在支付宝的帐号,然后填写个人的真实信息(也可以公司的名义注册),包括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接受支付宝设定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后,支付宝会发封电子邮件至用户提供的邮件地址,然后用户在点击了邮件中的一个激活链接后,才激活了支付宝帐户,可以通过支付宝进行下一步的网上支付步骤。同时,用户必须将其支付宝帐号绑定一个实际的银行帐号或者信用卡帐号,与支付宝帐号相对应,以便完成实际的资金支付流程。

目前(截至2005年6月),基于交易的进程,支付宝在处理用户支付时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买卖双方达成付款的意向后,由买方将款项划至其在支付宝帐户(其实是支付宝在相对银行的帐户),支付宝发电子邮件通知卖家发货,卖家发货给买家,买家收货后通知支付宝,支付宝于是将买方先前划来的款项从买家的虚拟帐户中划至卖家在支付宝帐户。
另一种方式是支付宝的即时支付功能,“即时到帐交易(直接付款)”,交易双方可以不经过确认收货和发货的流程,买家通过支付宝立即发起付款给卖家。支付宝发给卖家电子邮件(由买家提供),在邮件中告知卖家买家通过支付宝发给其一定数额的款项。如果卖家这时不是支付宝的用户,那么卖家要通过注册流程成为支付宝的用户后才能取得货款。有一点需要说明,支付宝提供的这种即时支付服务不仅限于淘宝和其他的网上交易平台,而且还适用于买卖双方达成的其他的线下交易。 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实际上没有交易发生(即双方不是交易的买卖方),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向任何一个人进行支付。

(二)支付宝模式中的法律问题
由于支付宝在配合其关联企业淘宝网的业务同时,在国内推行“电子邮件支付方式”的模式,现行国内相关立法的缺位以及传统法律和现金支付方式的不相协调使得支付宝以及类似网站的建立和发展面临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一来由于涉及类似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在交易中的法律责任等很多法律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而且网络支付的发展和与网络交易平台在业务上的相互促进和支持更加使得国内传统法律概念和司法实践在这个领域显得无所适从。我们试着从以下这个几个方面探讨,如同支付宝的这种第三方网络(在线)支付模式可能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
1.商业许可、法律地位
支付宝在商业许可经营范围内表明其从事的是担保和中介业务。而经营担保业务在我国有着较严格的限制。从公开查询到的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支付宝的经营范围的文件上可以公开看到,支付宝公司可以开展“由国家政策允许的担保业务(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由于一般担保业务需要多个部门的前置审批,因此,除了金融性质的担保以外,支付宝可以开展一般的交易担保服务。然而由于目前的法律缺失,支付宝虽然做着交易过程中的第三方保障,但应避免自己牵涉进具体的交易中从而承担应有的担保责任。此外,就如同其在服务协议中所说的支付中介具体属于哪一类业务并不明确。通常而言,如果不是仅仅提供技术平台,支付中介服务其实类似于结算业务,而结算业务,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 (注4)的规定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
另外,由于国内法规尚不允许外资直接进入电子支付领域,作为与支付宝相似的PayPal如何进入中国涉足电子商务的第三方支付领域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在支付宝的用户协议中(2005年2月)提到,“支付宝”服务是由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用户提供的“支付宝”软件服务系统及附随为用户提供的代收代付货款的中介服务。支付宝在这里称自己是中介方,同样在用户协议的多处地方避免说自己是银行和金融机构,可以认为支付宝在服务协议中试图确立自身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而从支付宝的实际业务运行来看,一方面,支付宝为维护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作为第三方为买方和卖方(特别是为买方)提供了具有相对可靠性的第三方保障(escrow);另一方面,其也必然积聚了众多的用户置入资金,具有类似银行的部分功能。



成功励志回复于:2008-3-29 23:39:00发表评论  发表新话题
回复内容:
2.支付宝在网络交易行为中的责任
支付宝作为支付中介参与电子交易活动过程中,其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就是立法所需要确定的问题。在网络交易中,支付中介的地位可以通过用户协议约定。但是由于在网络交易中,买方和卖方都与现实的交易过程有着很大的区别,那么作为中介地位的支付宝在处理网络支付程序帮助解决困扰支付的这一诚信的问题就有非同寻常的作用,支付中介对网络交易所承担的责任就需要有法律来确定。我们认为可以由以下几点来考虑:

其一,支付宝首先可以定位为网络支付技术服务提供商,对支付双方的支付指令和所提供的数据进行处理,而不考虑支付行为本身的有效性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仅以有限的商业谨慎角度加以核对,例如通过身份认证,或者和银行之间通过协议来确认绑定在虚拟帐号(电子邮件地址)的身份的真实性。这里还需要考虑到有些是未经授权的支付指令的发出,例如他人盗用了支付人的帐号进行了操作,如果发生支付,根据目前的中国法律,似乎很难找到与PayPal面临同样问题时所要作出的对电子资金划拨法的让步,即由电子资金划拨者进行一定的赔付。

其二,支付宝作为代收代付的支付中介是执行着一定的结算业务,类似于传统行业的金融业的结算业务服务商。其代理支付双方完成结算行为,并负责记载双方的 “存款”金额,确保网络支付合法有效的完成。例如支付宝在服务协议中有这样叙述“1.保管功能:您可以向本公司汇入一定金额的货币,并委托本公司代为保管。2.代收功能:您可以要求本公司代为收取本公司其它注册用户向您支付的各类款项。3.代付功能:您可以要求公司就所保管或代收的款项向特定的第三方进行支付,您同意如非经法律程序或者非由于本条款约定事项之出现,此等支付是不可逆转的。”这里有些法律问题值得探讨:如果作为网络交易的结算代理人,为双方的支付和收款行为提供中介服务,在对双方来说是中立的地位。但是如果交易双方有了纠纷,作为代为(理)收款和代为(理)付款的支付宝,将面临两难境地。因为从一般中介的代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来说,在一起纠纷中代理双方将很难做到公平和公正,如果代表一方必然对另外一方不利,会陷入双方代理的窘境。
其三,作为网络交易支付的保证人。从支付宝于2005年3月15日推出的支付宝基金申请规则 (倾向于买家的政策)以及后来用户对此的质疑可以看出支付宝在从事此项业务时的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

支付宝基金申请规则的基本运作机制是以在淘宝上成交为基础,提供一种第三方保障(escrow),在买家确认收到卖家发来的商品前,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的一种服务。如在规则中,支付宝称“支付宝基金是支付宝公司为了进一步降低使用支付宝服务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买家用户的交易风险而设置的,支付宝公司将为符合本规则约定的申请条件,并经支付宝公司核准的买家用户发放货币形式的基金资助。”其具体流程是:首先,买家与卖家就购买某一网上商品达成成交协议后,买家先把货款打至支付宝这个第三方帐户上;等买家向支付宝和淘宝发出确认收到商品并且收到的商品与所购买的商品信息相符时,支付宝才把货款划至卖家的帐号。但是一旦买家存心欺诈,或是当收到货了却不通知支付宝付款给卖方或者挑货品的瑕疵,那么卖家不就成了这个流程中唯一可能受到损失的一方了。目前支付宝并没有推出针对卖家的保护赔付措施。因此根据支付宝在服务协议中提到的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在此看来有些牵强,因为在具体的支付保障过程中,通过淘宝网进行购物的买家的利益得到了较大的保护,而卖家就极可能永远等不到货款。通过此项基金申请规则,处于中介地位的支付宝介入了具体的交易行为,处于资金链的某个环节,而且基于买家的申请控制了资金的流动方向,因此更多体现了一种保证人的作用,承担了担保的责任。

3.用户资金进入支付宝后产生的问题
3-1 产生的孳息
目前我国的银行体系大部分的帐户都会产生孳息。同样大量的用户在支付宝上开了户,只要准备付款就必须提前对支付宝帐户充值,也就须将银行帐户的款项划入支付宝帐户,即支付宝在银行的帐户(如同PayPal的Pooled Account )。另外,在通过支付宝进行支付的流程中,如买家需要等卖家发的货物到达,自然有一定的帐期,这期间,在银行帐户内的用户帐户必然产生利息。支付宝在服务协议中称“您同意,本公司无须对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承担风险,并且本公司无须向您支付此等款项的孳息。”一般来说如果支付宝排除了用户要求支付款项孳息的权利,那么孳息去向无非是两种可能:一是银行提供的是无息帐户或者银行占有了那部分孳息,二是用户资金产生的孳息被支付宝收取了。后一种可能性较为大,可以设想一旦用户数量急剧增长,巨大的资金数额也将带来可观的利息收入。但同时法律的限制和相应的监管必然随之而来,如同PayPal 在发展的初期一样也是收取利息,到后来遵从电子资金转移法案,将用户的资金全归于银行的无息帐户。目前在国内,后一种情况无疑将要受到金融法规的制约和银行业的监管。

3-2 资金安全-消费者保护
如果在支付宝面临可能的暂停或者关闭时,作为用户的资金如何得到退偿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作为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一方,确保资金的安全是享受服务提供者最为关切的问题。作为接受服务的消费者,面对可能的经营和政策风险都缺少一个强有力的保护。另支付宝称必要时支付宝无需进行事先通知即得终止服务,并可立即删除帐号和帐号中的资料和档案,这也使用户对网络支付的安全和持续性的良性发展产生了忧虑。

3-3 资金的所有权
当买方或者支付方对支付宝帐户充值后,资金从买方的帐户划至了支付宝的帐户,支付宝此时起到了一个对资金的保管人的作用,例如支付宝在服务协议中称 “1.保管功能:您可以向本公司汇入一定金额的货币,并委托本公司代为保管”。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当买方和卖方达成某笔交易,买方收到商品,通过支付宝向卖方付款时,此时款项的所有权应仍属于买方所有,直至款项进入卖方帐户,或者卖方确认接受付款后,所有权转为卖家。可以看到,支付宝作为款项的保管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那么有两点值得探讨:
一是关于收取银行帐户内利息,如前所述,保管人在保管期满,应将保管物以及产生的孳息归还给保管物的所有人。那么作为占有用户资金的支付宝可能须对因此产生的孳息的权利归属进行一个明确的表示。
二是针对基金申请规则的赔付,根据该申请,申请人(买方)在将款项划至支付宝的帐户后,只要没有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和描述不符合,买家可以申请100%金额的赔付。那么这时候支付宝作为第三方监管将为买家提供与货品价值等额的“全额赔付”,也就是说基金。笔者认为买家在向支付宝确认收到货物和货物的描述是否相符前,买家先前划至支付宝的那笔钱款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一没有转移给支付宝,二没有转移给卖方。所以,支付宝其实就是将先前买方划至其帐户的款项暂时保管,起到一个保管人的作用,应买方的要求,基于没收到商品和商品描述不符的原因,才能将款项退还给买家。支付宝所描述的”基金资助”,这里的基金应该理解成是支付宝自己所有的资金,而并不是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用户(买家)的款项。



结束语
纵观国外的PayPal 和国内的支付宝,他们都有着共同点,即通过邮件方式来进行网络支付,虽然真正的支付还是在银行的后台进行流转。随着这一新型的支付模式出现,以及其他的网络交易模式的并起,如要依靠传统的法律概念、理论和依据来解决网络支付出现的问题,显得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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